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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评议案件的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1:5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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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一卜五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律师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刑事律师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合议庭的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但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充分评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控辩双方的意见,认证研究分析,切实避免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合而不议”等现象的出现。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经过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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