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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5:3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6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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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适用该条规定中,应当注意:(1)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遭受损失的,只有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如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界定其诉讼地位、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判令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为统一、规范法律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此,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曾提出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同时,按照法律的授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诉讼标的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其诉讼结果并不归于检察机关,因此不应把检察机关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研究,在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只能将其身份表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并无其他选择,故未采纳该建议。(2)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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