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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修改?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6:2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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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有效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弥补被害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有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04年5月1日,法释[2003]20号)施行后,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参照适用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开始出现不同认识。由此导致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一,判赔数额虚高,空判现象普遍,缠讼闹访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矛盾化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统一。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研究,希望能通过制定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但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没有实现。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关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问题,多次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最终,立法机关采纳建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了三点完善:(1)增加了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2)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3)增加了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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