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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律师手续

发表时间:2017-10-11 08:40:0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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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办理委托手续事宜同侦查阶段。如果当初一并签订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则辩护人需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同侦查机关联系确认案件移送情况,也可以与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联系。辩护人特别要注意有些案件如故意杀人等在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需注意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的规定。

  当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后,辩护人应当及时递交委托手续。但律师接受委托后具体应当何时递交委托手续,《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没有规定。按照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的办案流程规定,当辩护人知道案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应当在3日内将委托手续递交人民检察院,委托手续包括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辩护人及时递交委托手续是积极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表现,是审查起诉阶段正当行使辩护权的前提。

  递交手续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其一,从理论上来说,律师是否具备适格辩护人身份以及进行辩护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形式审查。我国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聘请辩护人不超过两名,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此进行形式审查。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发现亲属委托多名辩护人的,应当予以协调,并尊重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严格要求本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于本人委托意愿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其二,辩护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为同案犯辩护的规则,包括在侦查阶段为同案犯中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当事人辩护,后又为同案犯中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辩护。

  另外,有些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辩护,这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情况都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这种情形较为普遍且被司法机关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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