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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调查核实证据?

发表时间:2020-11-22 17:47:3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291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调查核实证据?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事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的调查核实证据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调取自诉案件证据的相关规定。《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根据这一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才能在必要时依法调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但是,对于自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而是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这样一来,容易形成“自诉人收集证据能力差,难以达到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而人民法院却只有在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才能依法调取证据”的怪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 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这一规定较好地解决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但并未适用于全部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在《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吸收《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规定:“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①对于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不再限于受理自诉案件后,当事人在提起自诉时即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自诉人收集证据能力差的困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自诉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限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且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有利于避免当事人滥用这一条款,限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和范围,也避免因为这一规定给人民法院增加过多的工作量。

  此外,起草过程中,针对实践中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了部分自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对于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的自诉案件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取。经研究认为,对于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的自诉案件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法收集的,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依据本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调取。

  2.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通过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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