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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拘留到判刑最快多久结束(立案拘留到坐牢的流程)

发表时间:2022-09-05 08:44:2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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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一直到一审宣判,总共要经历3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每个阶段的期间分别如下:

  1.侦查阶段。可以分为逮捕前和逮捕后两个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以下称《刑诉法》)第85条和第91条的规定,逮捕前最多为1+30+7.也就是一共38天的时间。逮捕后,依据《刑诉法》第156、158、159条的规定,基础侦查期限为2个月,最长可以2+1+2+2.也就是7个月。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依据《刑诉法》第160条的规定,身份不明的,一直到查清身份才开始起算侦查期间。另外,依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批准延期。

  2.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刑诉法》第172条和第17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为10天,普通案件审查起诉期间为1个月,案情重大复杂,可以延长15天,同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每次以1个月为限。也就是说,审查起诉阶段,最短10天,最长为1+.05+1+1+0.5+1+1+0.5.一共6.5个月。注意,如果变更检察院管辖,审查起诉期间要重新计算,但是,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3.审判阶段。依据《刑诉法》第208条的规定,普通公诉案件一审审限为2+1+3.6个月,但注意,经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审限要重新计算,那么,补充几次,每次多长时间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421条和第422条,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也就是说,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审判的最长期间为6+1+6+1+6.也就是20个月。

  综上,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一审宣判,最长期间为38天+7个月+6.5个月+20个月,一共34个月零13天,也就是2年10个月13天。

  附: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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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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