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6: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9次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以上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上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qo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累计长度15. Ocm以上”中的相关内容及评定条件。
之前的条款主要是要求损伤后的瘢痕要达到鉴定标准,但本条款不是对瘢痕的鉴定,而是对损伤当时面部软组织创的长度鉴定,如果在鉴定时已经创口愈合形成瘢痕,可以按瘢痕的长度计算。因为在本标准后面的附则中已经注明,瘢痕长度可以视为创口长度。在鉴定时要注意面部轻度划伤与软组织创的区别,一定要达到创伤学上“创”的定义,鉴定时不能泛化。
另外要注意面部的范围,面部以外的部分不能按面部损伤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面部创口横跨面部和头皮或耳后等相连接的地方,此种情况的要分别计算,不能将面部以外的损伤计算在面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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