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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详解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表时间:2021-03-20 10:28:5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3551次

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详解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指导,以辩护人的身份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提出刑事律师意见,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5条也明确规定,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8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同时,应当强调的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取保候审:

  (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形除外。

  (2)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公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刑事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2条也明确规定:辩护刑事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刑事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刑事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确定取保候审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辩护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对于提供保证人的,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刑事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还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对于交纳保证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因此,辩护刑事律师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形,审查侦查机关确定的保证金数额是否合适,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以供其参考。

  (三)适时掌握提出取保候审的时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6条规定,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8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依据实务经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是一周内,两周内次之,最晚应在30天以前申请,30天之后通常会被逮捕。当事人和辩护刑事律师往往十分重视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工作,而忽视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工作。

  (四)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根据法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刑事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而且《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6条也明确规定,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刑事律师事务所名称、刑事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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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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