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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发表时间:2021-09-09 08:01: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34次

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嫌诈骗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姬传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

  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01栋A座11楼。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羁押于**市***区看守所的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于2018年2月14日因涉诈骗罪被**市**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现被羁押于***区看守所。申请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不必要,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证据严重不足。

  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该案①没有被诈骗的实际受害人,②没有具体明确的涉案金额,③所谓的由宋明月填写的空白土地使用权证是24年前已经作废的无效证书,④没有诈骗后果。因此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的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仅仅凭该证书指证***有犯罪事实,该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犯罪事实。

  辩护人认为,没有确凿而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而充分”的要求。

  二、对被告人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三、嫌疑人***①66岁高龄、②40年来长期服用哮喘病药物、③左臂2017年7月4日被不明人员打断造成粉碎性骨折(手术内置钢钉钢板需要二次手术)需要持续的功能恢复,看守所的环境对其身体健康会产生不利后果。

  故,特此申请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请求批准为感!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姬传生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

  注:本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分别快递给检察院办公室、承办检察官***各一份

  姬传生律师手机:18652978111 15996298111

  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01--A--11楼,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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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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