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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禁止性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21-03-20 10:32:3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3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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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是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的禁止性规定,类似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计二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借鉴刑法及相关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禁止令的规定来把握和运用:

  1.要把握针对性,防止滥用。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从事的行为,必须与涉嫌的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针对性,既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能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再次违法犯罪。如可以根据案情,禁止犯罪分子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同时,要尽可能控制禁止从事行为的范围,避免那种不区分案情,将法律列举的所有行为都予禁止的做法。

  2.运用的时间应与取保候审的时间一致。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禁止行为的时间应当与取保候审的时间一致,短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可能无法发挥禁止的应有作用,过长则显然多余。

  3.有策略性地加强保密工作。在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被禁止的事项时,应强化保密意识,对于被取保候审人不知晓的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要注意保护方式,防止因强调禁止事项而出现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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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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