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和处理程序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1-03-20 10:22: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635次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违反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和处理程序有哪些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应当依法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应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决定,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应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通知决定机关;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决定,执行机关作出是否没收的决定后,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而被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构成故意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或者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时,应告知其如不服没收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维持没收决定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复核决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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