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如何退还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发表时间:2021-03-20 10:32:0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80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应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他的亲友、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案件由侦查向审查起诉或者由审查起诉向审判阶段移送,侦查阶段已采取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受案机关仍决定继续采取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如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本条主要来源于《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原条文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删除“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这一前置条件,因为对于保证金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认定困难。另外,增加“退赔被害人”的规定。经研究,“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的规定仍应保留,以被保候审人名义交纳的保证金都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增加了“退赔被害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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