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周泽律师关于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发表时间:2024-02-23 16:04:2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294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周泽律师关于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雷占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雷占国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认为,雷占国案一审判决认定雷占国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同时该案也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如果二审不是改判上诉人雷占国无罪,理应裁定发回重审。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 一审判决雷占国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雷占国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是:201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史军利“伙同”雷占国在北京延庆区一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以阻碍施工的方式”,向陈淑成、唐庆友(两人为工程项目的合伙人)“勒索”人民币1400万元,后陈淑成、唐庆友“被迫给付人民币900万元”,“赃款现未起获”。

  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很容易让人认为,雷占国与史军利合谋,共同阻碍陈淑成施工,以此为要挟,向陈淑成勒索钱财1400万元,并与史军利一起对索要的钱财进行了分赃。再结合判决书载明的雷占国“派出所副所长”的身份,无疑更会让人感觉雷占国罪大恶极。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被害人陈淑成的陈述证实,其在中标道路工程后,施工之前就曾找过道路工程施工涉及到的两个村的书记见面沟通,并试图找工程涉及的八里庄村书记史军利沟通,目的是将来施工中如果与村民发生冲突,村委会可以出面协调解决,保证施工顺利进行。雷占国的讯问笔录、证人耿某和邹某、李某的证言,都证实了被害人陈淑成在工程开工之前就找过史军利寻求支持、双方进行商谈的情况。雷占国的多次讯问笔录证实,史军利曾告诉他,市政管委的邹某对史军利说过,不论谁中标案涉道路工程,都得找史军利谈。

  尽管有多位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称道路工程施工中,村干部“切活”或“切钱”的现象不普遍,但身为村干部、镇干部、市政管委干部等身份的证人,关于这种“潜规则”是否存在的证言,因自身的利害关系,注定是不可靠的。相反,搞工程的证人A接受二审辩护人调查所作证言,就证实征地、拆迁、道路工程施工中,为争取村干部支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给村干部钱,或给工程,让村干部赚钱,是“百分之百”存在的,国企央企也得给。而一审判决认定被史军利、雷占国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陈淑成,在中标工程后,施工之前,就找过道路工程施工涉及到的两个村的书记见面沟通,并试图找工程涉及的八里庄村书记史军利沟通,实际上就是为了争取村干部的支持,保证施工顺利进行。要说陈淑成找这些村干部沟通,争取村干部的支持,不付出代价,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否则,陈淑成也不会为得到史军利的支持,与史讨价还价。无论对这种现象怎么定性,这都是客观存在的。

  结合被害人陈淑成的陈述、被告人雷占国的供述与辩解、耿某、邹某、李某、A等人证言,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陈淑成通过围标,“中标”了涉及多个村子的市政道路工程后,为了顺利施工,在开工之前,曾先后通过搞工程的耿某与市政管委的领导邹某,约史军利见面谈过,表示将来施工中与村民发生冲突时,希望史军利能够协调解决,史军利表示到时候看情况再说。通过两次协调后,陈淑成心里还是不踏实,在一次与朋友A喝茶时聊到这个工程和史军利,让A推荐个与史军利关系好的人,A就推荐了雷占国。正好陈淑成与雷占国早就认识,论辈分还叫雷占国为“小伯伯”,于是在后来施工受阻的情况下,陈淑成打电话让雷占国出面帮忙,但考虑雷占国的警察身份,害怕雷占国知道史军利敲诈后不管,就没告诉雷占国其被阻工的情况。

  受被害人陈淑成请托的雷占国,不想在史军利和陈淑成之间传话,就将史军利和陈淑成叫到自己在派出所的宿舍,让他们单独协商(按照陈淑成的说法,雷占国将其与史军利叫到一起后就离开了,没有参与商谈)。商谈中,史军利提出让把工程给他干,让陈淑成退出,给其500万,陈淑成不同意,提出一人一半,史军利不同意,提出要1500万元,陈淑成表示得与合伙人唐庆友商量。陈淑成与合伙人唐庆友沟通后,唐庆友说给不了那么多,看能不能少点,陈又给雷占国打电话,说史军利要得太多,让雷占国帮忙约史军利见面聊聊能不能少点。雷又将陈淑成与史军利约到派出所,安排二人在上次谈的宿舍单独谈。史军利还是坚持要1500万元,不愿让步,陈淑成就到隔壁屋里找雷占国,给雷说了史军利坚持要1500万,一分不少,让雷占国“给说说去”。雷占国“也没有问要的什么钱”,就到宿舍跟史军利说少要点别要那么多,施工不好干。史军利说至少1400万,陈问1200万行不,史说不成,最少1400万,不同意就别聊了。陈就说那就1400万。陈淑成与合伙人唐庆友共同筹集到900万元现金后,与史军利通话确定将钱交由雷占国转交给史。陈淑成与史军利确定把钱通过雷占国转给史,是怕钱直接给史军利后史不认账,想找雷当个中间人见证一下钱确实给了史。陈淑成将900万元交雷占国转交后,雷占国曾给陈说过钱款已经转交;陈淑成给史军利打电话问是否收到钱,史确认已经收到。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雷占国的讯问笔录,在其案件由监委移送公安机关后,有一定的变化,但被害人陈淑成的陈述,在请托雷占国帮助协调与史军利见面商谈、商谈陷入僵局后请托雷占国帮忙砍价、双方达成一致后筹备了钱款900万元请托雷占国帮忙转交史军利,等等内容,是始终没有变化的。被害人陈淑成明确表示没有告诉过雷占国其被阻工的事(2020.5.8询问笔录P5),通过雷占国给史军利钱的原因是“怕把钱给史军利没有中间人证明,所以才找的雷占国帮忙”(2019.11.20询问笔录P4);找雷占国帮忙的目的是“通过雷占国找史军利协调,让史军利不再影响施工,配合施工”(2020.5.8询问笔录P4)

  以上事实表明,雷占国并不存在与史军利“伙同”,敲诈勒索陈淑成、唐庆友的问题,而完全是根据陈淑成的求助,协调陈淑成与史军利见面商谈;商谈陷入僵局时,又根据陈淑成的请托,为其向史军利说情砍价,使双方达成一致;在陈淑成筹集900万元钱款后,也是其请托通过雷占国转交给史军利的。期间,雷占国对陈淑成没有任何恐吓、威胁、要挟的行为,也没有配合、协助史军利对陈淑成实施过恐吓、威胁、要挟行为。

  因此,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史军利伙同雷占国”,“以阻碍施工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陈淑成、唐庆友财物的认定,证据不足。

  二、 一审判决对雷占国的行为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学关于敲诈勒索罪与共同犯罪的理论,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相互配合、协作,通过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雷占国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也不具备与史军利敲诈勒索犯罪形成共犯的条件。

  (一)雷占国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陈淑成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帮助他人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陈淑成是在中标道路工程后,为顺利施工,通过耿某及市政的邹某联系,与史军利见面商谈,寻求在施工中得到史军利的支持,在感觉史军利不痛快,担心施工受阻,考虑继续通过关系找史军利商谈的情况下,联系雷占国,请求提供帮助的。雷占国也是根据陈淑成的请求,与史军利联系,安排双方见面商谈的。在此过程中,雷占国无论是与陈淑成,还是与史军利,都没有谈到过自己参与协调史军利与陈淑成之间的关系,需要回报,根本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至于陈淑成与史军利之间就陈淑成给史军利多少钱款的商谈陷入僵局后,陈淑成请托雷占国帮助说情砍价,目的也不是帮助史军利实现对陈淑成财物的非法占有,而是帮助陈淑成实现顺利施工的目的。

  至于陈淑成与史军利达成一致后,雷占国帮陈淑成将准备的钱款转交史军利,仍然是为了帮助陈淑成实现获得史军利帮助,以便顺利施工的目的。史军利得到陈淑成通过雷占国转交的钱款,不过是陈淑成实现顺利施工目的的手段,而非雷占国帮助史军利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雷占国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过威胁、要挟、恫吓行为

  在本案中雷占国的行为包括接受陈淑成的请托,电话联系史军利和陈淑成,安排二人见面商谈;在史军利要价过高,商谈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雷占国应陈淑成的请托,帮助陈淑成说情砍价,使史军利与陈淑成达成一致;将陈淑成筹集900万元钱款转交史军利。整个事件过程中,雷占国从未对陈淑成说过陈淑成不给史军利钱将面临什么恶害的之类的话,不存在对被害人的威胁、要挟、恫吓,对被害人没有任何施害行为。

  (三)雷占国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根据雷占国的供述,陈淑成让其转交史军利的钱款,其已全部转交。陈淑成的陈述也证实,其在通过雷占国转交钱款后,曾与史军利通话,确认史军利已收到陈淑成通过雷占国转交的钱款。换言之,在本案中,雷占国没有任何获利,并未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且,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雷占国与史军利均不存在关于获利分成的任何约定,雷占国也不可能非法占有陈淑成的财物。

  (四)雷占国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都是根据陈淑成的请托,为陈淑成提供帮助,而不是对陈淑成施害

  雷占国在本案中的全部行为,包括接受陈淑成的请托,电话联系史军利和陈淑成,安排二人见面商谈;在史军利要价过高,商谈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雷占国应陈淑成的请托,帮助陈淑成说情砍价,使史军利与陈淑成达成一致;将陈淑成筹集900万元钱款转交史军利。这些行为,体现的都是被害人的意愿和利益追求。雷占国完全是根据被害人陈淑成的请托,为被害人提供帮助,而不是对被害人施害。

  从被害人利益角度看,被害人陈淑成在找雷占国帮助前,就已经与史军利见面谈过多次了,还在工程发包方市政管委重大办与史军利谈过分工程或由陈淑成给钱的事,陈淑成也只是认为史军利要得太多,而没有谈成。被害人陈淑成找雷占国帮忙的目的,就是想利用雷占国与史军利的关系,让史军利看雷占国的面子,降低条件。而雷占国介入史军利与陈淑成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自己要钱,也不是帮助史军利要钱,而是帮助准备给史军利钱的陈淑成说和,使其少付点钱。在雷占国帮助陈淑成将史军利与陈淑成约到一起商谈过程中,谈判陷入僵局后,也是陈淑成找到雷占国,让其跟史军利说情,从而使史军利降低条件,与陈淑成达成了一致。最后雷占国帮助陈淑成转交钱款,也是陈淑成的意愿,陈想让雷占国作个见证。

  显然,将雷占国认定为与被害人利益对立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人,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五)雷占国主观上没有帮助史军利敲诈勒索的故意。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史军利“伙同”勒索陈淑成财物,并将其认定为史军利敲诈勒索的共犯,系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军利伙同雷占国”,“以阻碍施工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淑成、唐庆友勒索人民币1400万元。但如前所述,在卷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雷占国与史军利存在勒索陈淑成、唐庆友财物的合意;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雷占国单独或伙同史军利实施过任何恐吓、威胁、要挟被害人陈淑成、唐庆友的行为;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雷占国有获取或试图获取陈淑成、唐庆友的任何财物。相反,在卷证据证实,雷占国始终是根据被害人陈淑成的请托,按照被害人陈淑成的意愿,为陈淑成提供帮助。因此,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史军利伙同雷占国”,“以阻碍施工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陈淑成、唐庆友财物的认定,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史军利与雷占国在实施敲诈勒索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史军利系犯意的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和获利者”,实际上是说史军利是敲诈勒索的主犯。但对雷占国在法院认定的“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是什么地位,一审判决却未作认定。这实际是表明,一审法院根本无法将雷占国认定为史军利敲诈勒索的从犯,因为雷占国与史军利根本没有共同的犯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不存在主从犯之分。

  一审判决将雷占国认定为史军利敲诈勒索犯罪共犯的理由是,“被害人陈淑成在遭遇史军利指派人员阻拦施工后,曾托某某找雷占国帮忙说情解决此事,雷占国在明知史军利系无理阻拦施工的情况下,向A表示说:‘那得看某某是什么意思了。’言下之意,无非就是陈淑成得交付钱财才有解决此事的可能。雷占国身为公安干警,显然明知史军利这一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不仅不予制止,反而积极参与其中,使得史军利的敲诈勒索行为得逞,并将陈淑成、唐庆友被迫交付之钱财转交史军利”。——这一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1.雷占国不明知史军利实施了“无理阻工”等敲诈行为

  陈淑成的陈述证实,其没有告知过雷占国停工的事,而且其怀疑村民阻工是史军利指使的,问过史军利,史也没有承认;雷占国将双方约到一起商谈时,雷占国是否在场,虽然陈淑成与雷占国均有不同说法,但无论雷占国是否在场,因双方商谈的内容是工程怎么干,陈淑成愿意给钱究竟给多少,并不涉及是否阻工的问题。一审判决引述的雷占国2020年5月19日、6月18日的供述,虽然有提到史军利以阻拦施工的方式迫使陈淑成同意史的条件,获取巨额利益,但这两份供述与判决书引述的2020年5月16日的供述关于“至于陈淑成为何要跟史军利分工程,后来又给史军利钱,具体情况其不清楚,他们之前在市政谈过(这是史军利告诉其的),但具体怎么谈的其也不清楚”的内容,是矛盾的。而且,雷占国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做过很多讯问笔录,其他笔录中并未作这样的供述,而是明确表示不知道停工的事,史军利没给其说过,陈淑成也没给其说过。陈淑成的陈述也证实,其没有给雷占国说过停工的事。

  至于一审判决关于雷占国“向A表示说:‘那得看陈淑成是什么意思了。’言下之意,无非就是陈淑成得交付钱财才有解决此事的可能”的认定,这只是A一个人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且,A在接受辩护人调查时,已否定该说法,称自己在接受讯问时并没有说过那样的话,是讯问人员加进去的。即使不考虑A接受辩护人调查时对其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词”的否定,“那得看陈淑成是什么意思了”的“言下之意”,只是A的猜测,并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更不等于案件事实。实际上,“那得看陈淑成是什么意思了”,也可以理解为,在A给雷占国说让帮助陈淑成说和的情况下,雷占国还得看陈淑成的真实想法,是不是需要其帮助以及具体怎么帮忙。

  2.雷占国帮助陈淑成说和及转交钱款,并非对史军利敲诈勒索的帮助,也不是史军利敲诈勒索得逞的原因

  雷占国的多份供述笔录与陈淑成多份陈述笔录都有提到,案涉工程的甲方是市政管委,分管拆迁的市政管委领导都曾把双方叫到一起商谈过而没有谈成。在陈淑成找雷帮助后,雷向史军利了解情况,又被告知市政的领导曾给史军利说过无论谁中标工程都要与史军利好好谈。而雷占国在二审庭审中提到,其父亲、哥哥都是搞工程的,因而其对涉及村组的工程施工,需要争取村干部支持才能顺利进行的“潜规则”,无疑会有所了解。因此,雷占国在接受陈淑成请托,谋求八里庄村书记史军利的支持时,只可能把这视为是陈淑成进行道路工程施工的需要,而不可能把这当成是史军利对陈淑成的敲诈勒索。正像雷占国在监委调查期间及公安侦查的前两份讯问笔录提到的那样,其认为陈淑成与史军利之间是按照合作来谈的。

  从雷占国的角度,其完全有理由认为陈淑成只是在按照“潜规则”办事,而不是被敲诈勒索,否则陈淑成应该选择报案,而不是托人说和,与加害人讨价还价。

  陈淑成请托雷占国提供帮助之前,已请托过耿某、邹某帮助协调与史军利见面商谈。而陈淑成与史军利在市政重大办商谈的,就是陈淑成给史军利钱的问题(见证人A接受辩护人调查所作证言)。陈淑成是在两次与史军利商谈未达到目的的情况下,才请托雷占国帮助协商双方进行商谈的。因此,即使雷占国不帮助陈淑成协调与史军利见面商谈,陈淑成也会找其他人帮助协调与史军利见面商谈,或者不需要任何人协调而直接找史军利商谈,并最终就给付史军利一定钱款或给予史军利工程,与史军利达成一致。而没有与史军利关系不错的雷占国说情砍价,陈淑成可能付出的代价会更大。

  至于陈淑成与史军利达成一致后,筹集钱款,通过雷占国转交史军利,这本身也是雷占国受陈淑成请托,帮助陈淑成解决给付史军利约定钱款的见证问题。对于陈淑成准备给付史军利的钱款,即使雷占国不帮陈淑成转交,陈淑成也会自己交付或通过其他人转交。

  因此,雷占国的参与并不是史军利敲诈勒索得逞的原因。

  3.雷占国协调史军利与陈淑成见面商谈,与其法定职责无关,且并非受史军利所托或者指使,与史军利也没有敲诈陈淑成的合意

  虽然雷占国身为公安干警,但其面对的不是陈淑成的报警,而是熟人、朋友之间的民事协调请托,而且陈淑成找雷占国帮助协调,是因为雷占国与其“沾点亲”,其叫雷占国为“小伯伯”,而雷占国又与史军利关系不错,而不是因为雷占国是公安干警,其需要通过公安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雷占国接受陈淑成请托参与协调解决问题,并非史军利所托或指使。这是确定的事实。雷占国接受被害人陈淑成请托前或者接受请托后,均没有与史军利合计过如何向陈淑成要钱的事,这也是无庸置疑的。而雷占国应陈淑成请托参与解决的问题,是陈淑成希望解决的问题,服务的是陈淑成的利益,而不是史军利的利益。

  在陈淑成与唐庆友是通过围标中标的道路工程,陈淑成自身存在串通投标违法犯罪,其施工又受到史军利派人阻工,可能延误工期的情况下,陈淑成通过他人协调,与史军利商谈,而不是告史军利敲诈勒索,这无疑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符合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根据常情常理,即或雷占国知道史军利在敲诈陈淑成,而受陈淑成请托帮助协调的雷占国,也只能从陈淑成利益角度去考虑,按照陈淑成的意愿去帮助陈淑成实现其与史军利商谈的目的,而不能要求雷占国违背陈淑成的意愿去制止双方商谈,阻碍陈淑成与史军利就施工的问题达成一致。

  4.一审判决以雷占国身为公安干警,责难其明知史军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不仅不予制止,反而积极参与其中,使得史军利的敲诈勒索行为得逞,对雷占国来说,完全是强人所难

  在卷证据证实,史军利系陈淑成中标道路工程涉及的某村书记。尽管公安机关在对一些证人的询问中问到工程施工需要进场而被村里“切活”、“切钱”的事情是否多发、行业内是否存在此类潜规则时,搞工程的证人及村干部都予否认,但陈淑成在中标道路工程后,为了道路工程顺利施工,已找过另外两个村的书记,寻求帮助协调解决与村民冲突——这一事实表明,道路工程要顺利施工,得到村干部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帮助陈淑成约史军利与陈淑成见面交谈的邹某,对史军利所说的无论谁中标都得找史军利谈,无疑也说明了村书记在道路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作用。

  任何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陈淑成找村书记协调解决施工中与村民的纠纷,寻求史军利这样的村干部的支持,不会让人白帮忙。本身也是搞工程的证人A在接受辩护人调查时也证实,在工程施工中,百分之百的要给村干部钱或者给工程,让人赚点钱,“就是国企央企,也得给当地村委会赚钱的活儿干“,”让法官来施工,也得拿钱”,这种工程,拿钱给村干部,也是为了得到支持。

  作为基层派出所民警、派出所副所长的雷占国,本身也在基层生活,其父亲及哥哥、朋友A、史军利等人,都是搞工程的,其无疑会非常清楚,搞工程施工会有些潜规则。不按照这些潜规则办事,就不能顺利施工。对这种人们长期奉行的潜规则,雷占国不可能去打破它。在“沾亲”的陈淑成请托雷占国帮助协调,而不是报警称受到敲诈勒索,且在陈淑成与史军利之间的争议仅仅是给钱多少的情况下,雷占国利用与史军利的关系,为陈淑成求情,帮助陈淑成砍价,是完全正常的。而让雷占国去制止史军利向陈淑成要钱,则完全是强人所难。

  5.一审判决混淆了玩忽职守罪与敲诈勒索罪共犯的入罪要件

  一审判决关于“雷占国身为公安干警,显然明知史军利这一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不仅不予制止,反而积极参与其中,使得史军利的敲诈勒索行为得逞,并将陈淑成、唐庆友被迫交付之钱财转交史军利”的认定,实际上是说雷占国身为公安干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陈淑成、唐庆友遭受了财产损失。在此意义上说,一审判决与其认定雷占国是敲诈勒索,不如认定雷占国是玩忽职守。毕竟,所谓雷占国“积极参与其中”并不是参与史军利对陈淑成敲诈勒索,而是为了陈淑成的利益,参与陈淑成与史军利的商谈,参与陈淑成向史军利交付财物。

  当然,公安干警本身也是公民,也有市民生活,并不是时刻都在履行职务。只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而雷占国在本案中的行为,与其职务完全无关,并不构成玩忽职守。

  总之,雷占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雷占国案中,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对雷占国的追诉,在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尤其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已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一)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管辖违法

  雷占国与同案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地都在延庆,被告人居住地也在延庆,海淀法院对雷占国案根本没有管辖权。即使上级法院有指定管辖,也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属于管辖不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而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2.违反审判公开原则

  据雷占国亲属反映,在一审开庭时,雷占国亲属七八人去法庭,准备旁听庭审,但一个都未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也没有其他公民进入法庭旁听雷占国案庭审。二审庭审中,雷占国也证实,一审开庭没有任何人旁听。这表明,不仅雷占国的亲属,同案被告人的亲属,及其他公民,均未能进入法庭旁听庭审。这明显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

  3.在庭审中剥夺被告人的辩解权

  一审庭审笔录显示,一审庭审中,在公诉人宣讲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有无异议?”时,被控敲诈勒索和职务侵占两项犯罪的史军利表示“对两个罪名和两个事实都有意见”,被控敲诈勒索犯罪的雷占国表示“我不构成敲诈勒索”。在此情况下,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庭都应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发问,听取被告人史军利对“有意见”的罪名和事实的辩解,以及雷占国“不构成敲诈勒索”的辩解理由。然而,法庭并未继续问史军利和雷占国对起诉指控内容的具体辩解,也未征询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有发问,只征询公诉人是否有需要讯问,在公诉人表示“没有”需要讯问后,就宣布开始进行举证、质证。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辩解权利的剥夺!

  在一审庭审中,在公诉人宣读证人陈某的证言后,法庭问及被告人“有无意见”时,史军利表示“不属实”,雷占国表示“有。与事实不符,说我跟他交流不符”。随后,审判长连续讯问了雷占国几个问题。应该说,这样的讯问,都是应该在法庭调查的讯问、发问环节进行的工作,而且,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依法应该分别进行。

  (二)侦查及审查起诉程序违法

  1.对雷占国未立案而侦查

  经查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对雷占国涉嫌敲诈勒索案,并无立案手续,而是在监察委对雷占国进行留置调查,证实雷占国没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以雷占国涉嫌敲诈勒索,直接将雷占国的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与史军利并案处理的。但在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此前只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史军利有立案,而没有对雷占国立案。

  2.管辖违法

  雷占国与史军利被指涉嫌敲诈勒索案的犯罪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都在延庆,案件依法应由延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雷占国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由顺义区公安局侦查,海淀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海淀区法院一审审理,让人莫名所以。

  3.取证程序违法

  从在卷证据材料显示,雷占国从监察调查至公安侦查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其作过几十次讯问笔录,涉及陈淑成给史军利钱的讯问笔录,有近二十份。这些讯问笔录,除了根据陈淑成的请托帮助陈协调、联系史军利与陈淑成见面商谈、商谈陷入僵局后又根据陈淑成的救助为陈淑成向史军利说情砍价,陈淑成与史军利商谈达成一致后根据陈淑成的请求将钱款转交史军利、自己没有从中获利,等等内容前后基本一致外,对于陈淑成被阻工是否知情,及对史军利及雷占国在整个事件中行为性质的认识,雷占国从接受监委调查期间,到案件由监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前两天讯问,与之后侦查机关的讯问,说法存在显著的变化。

  关于对陈淑成被阻工是否知情的问题,雷占国在2019年11月28日、12月13日、12月26日的讯问笔录,及2020年1月8日、1月21日、2月17日,以及案件从监察移送公安机关后的2020年5月16日、5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中,都辩解称不知情,或未供认知情。但从2020年5月18日起,雷占国的讯问笔录就出现了颠覆性的变化,在5月18日的讯问笔录中,雷占国称“记得在他们谈判之前”史某某跟其“说过‘娘了个逼的大成要不把这事说机密就别想开工‘,表达的意思是’陈淑成要是不满足他的要求,不会让他顺利施工(原话记不清了)”,还称陈淑成被抓之后,史某某在聊天中与其说他“阻拦过陈淑成的工程”。

  关于对史军利及自己行为的性质,雷占国在2019年11月28日、12月13日的讯问笔录中,均辩称“当时认为他们就是合作关系”,与其职务、职责没有关系,“没想到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在2019年12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雷占国虽然仍然称史军利和陈淑成“是按照合作方式去谈的”,由史军利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麻烦,陈淑成负责道路施工,但却表示“知道史军利跟陈淑成要钱的事是违法犯罪,至于构成什么罪名我不清楚”;并表示自己“做错了”;而2020年1月8日的讯问笔录中,雷占国的说法则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称史军利“作为村书记收了别人的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自己参与这件事 “做错了”,“被人利用了”,“怪自己坚持不住原则”。

  雷占国在2020年1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中对史军利和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则又有一定变化,表示陈淑成和唐庆友给史军利的钱是非公人员行贿的钱,陈淑成、唐庆友是行贿人,自己在这个事件中参与了,但和自己职务没有关系,他们俩都不是自己的管理对象,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拿过,就是白帮忙”;在2020年2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中,雷占国对史军利及自己行为性质的说法也没有变化,只是说明自己参与这件事的原因是陈淑成与其“沾点亲”,叫其“小伯伯”,称这件事与其工作没有关系,“就算朋友之间帮忙”

  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的讯问笔录中,雷占国除了改变之前对陈淑成被阻工不知情的说法,称“记得在他们谈判之前”史某某跟其“说过‘娘了个逼的大成要不把这事说机密就别想开工’,表达的意思是’陈淑成要是不满足他的要求,不会让他顺利施工(原话记不清了)”,还称陈淑成给史军利钱“心里肯定是不愿意的”;“如果不给史军利钱他就不能开工,影响工期。如果不能按期完工,陈淑成会有很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史军利及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雷占国的说法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称史军利向陈淑成要钱的行为是“敲诈勒索”;对侦查人员关于“你明知史军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为何还要帮助其收取钱财?”这一明显不当(“明知史军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这一事实,是侦查人员假定的)的讯问问题,雷占国也没有指出,而是表示自己“当时就是顾忌朋友面子,没好意思推脱”,并表示“现在知道错了,愿意配合调查工作,希望能从轻处理”。

  在5月19日的讯问笔录中,雷占国更是强化了自己的责任,称“明知史军利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还帮他收钱并转交,是违法行为”“作为人民警察”其“更不应该这样做”,其“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处理”。2020年5月19日之后的多次讯问笔录,雷占国的说法,与5月18日、19日的讯问笔录,没有根本变化。

  对其在公安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内容的颠覆性变化,雷占国在二审庭审中解释称,其在监察委调查期间,都是如实交待的,案件转到公安机关侦查后,侦查人员却要求其改变在监察机关的供述,让其不能像在监察机关那样说,称是领导要求的,并对其进行诱导。如此取证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要求!

  一审判决所引陈某三份证言,实际都是公安人员对陈某的讯问笔录,其中2020年5月16日的两份讯问笔录,讯问时间分别是01:13-03:15;03:36-04:15.这实际上是通过剥夺陈某睡眠的方式进行取证。同时,陈某作为人大代表,公安机关5月16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依法应该经过其所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公安机关只在将陈某拘留后向人大常委会发了个告知函,而未履行报批手续,这实际上是对陈某的非法拘禁,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破坏!

  证人A在接受辩护人调查时证实,公安机关对其所做讯问笔录中,有的没说的内容“也加进去”,因为其牵扯到其他案件,“不可能计较这些一句两句的,也没用”;笔录中关于“我第一次跟雷占国说了这个事之后,雷占国没答应,只说:‘得看陈淑成是什么意思了’,雷的意思就是说得看陈淑成愿意给史军利多少钱”的内容,就是侦查人员加上去的,其根本没说过这样的话

  (三)对雷占国的追诉,明显存在欲加之罪

  一审判决作为证据引证的《昌平区监察委关于办理延庆镇派出所原副所长雷占国案件调查情况的说明》称,雷占国案是市公安局“6.19”专案组在侦办延庆区陈淑成、唐庆友等人串通招投标犯罪团伙案过程中,发现史军利与雷占国涉嫌敲诈勒索陈淑成、唐庆友,而由市政法委协调将雷占国的问题由监察机关办理,并对雷占国进行留置调查的。监察机关对雷占国留置调查六个月后,发现雷占国不构成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才解除对雷占国的留置措施,并由市监委协调,将雷占国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与史军利的案件并案处理,而由顺义区公安局对雷占国采取了拘留措施。

  根据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敲诈勒索罪并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市公安局“6.19”发现史军利与雷占国涉嫌敲诈勒索,却通过市政法委协调将雷占国由监察机关留置调查,是想当然地认为雷占国必然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这明显是对雷占国搞欲加之罪。实际上,从雷占国被留置调查之前,公安机关通过讯问陈淑成,已经证实雷占国在陈淑成被敲诈勒索的案件中,是在根据陈淑成的请求向陈淑成提供帮助,根本不可能构成陈淑成被敲诈勒索的施害人,仅仅是因为雷占国与史军利关系不错,并帮被害人陈淑成向史军利说过情,就想对雷占国进行惩罚,敲诈勒索罪名不行,就由监察委搞职务犯罪。结果,职务犯罪搞不成,将雷占国留置了半年的监察机关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还是给雷占国搞了个敲诈勒索罪。这明显还是对雷占国的欲加之罪!

        在二审开庭前,尽管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通知证人出庭、调取讯问、询问录音录像的申请,而承办法官在庭前就明确告知我们不通知证人出庭,也不调取讯问、询问录音录像(此前我曾办过一个同一侦查机关办理的小案子,侦查机关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有讯问录音录像,对证人的询问也有录音录像)。虽然在庭审中,审判长按照“程序”,询问了上诉人和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是否调取新的证据,但在辩护人告知庭前就已提出申请,但承办法官表示告知辩护人不通知证人出庭,也不调取讯问、询问录音录像的情况后,便不了了之。

  在开庭结束与检察人员的交流中,两位辩护人表示对雷占国的追诉搞过头了,如果实在不想放过雷占国,人都关四年多了,哪怕换个罪名,比如玩忽职守什么的,判他两三年,当事人及家属反应也不会像现在这样强烈,检察人员却告诉两位辩护人(也有律师助理在场):这是政法委定的,他们也没办法。

  综上,雷占国案一审判决判雷占国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除非改判无罪,二审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雷占国的二审辩护人 :周泽律师

                                                                             2023.12.31


以上就是关于:周泽律师关于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lsws/4855.html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