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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

发表时间:2021-03-20 10:39:3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4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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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具有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吸收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其一、(五)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隋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针对上述内容的意见也主要集中在增加相关的可以逮捕的情形,将“造成严重后果”明确为“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等,对有关意见都不同程度地作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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