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专业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微信同号:15695295999
当前位置:南京刑事律师>>自由列表刑事诉讼法
  •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地方公···...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135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 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抗诉案件应坚持的原则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045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该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

  •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20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除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网络犯罪不断凸显外,诸如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也日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例如,最为传统的故意杀人行为也与网络交织在一起,如利用网络···...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则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741

      经过对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隋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 证人出庭范围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780

      对重要证人规定出庭作证义务契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立法潮流。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刑事审判顺利进行,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必然要求,因此,赋予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没有必要,也不能要求所有的证人都出···...

  • 强制证人出庭及相关惩戒制度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892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未明确规定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确有必要明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175

      作为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意见只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在这一过程中,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利于鉴定人增强的责任心理,避免提供鉴定意见的随意性、甚至是虚假性;而且,···...

  •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86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诉讼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与证人出庭作证条件不同,应当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范围要广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

  • 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理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51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