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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室犯罪无限防卫权比较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29 09:27:1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537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中国入室犯罪无限防卫权比较研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入室盗窃能否采取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又在哪里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定义里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和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人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为后面这些罪都是具有很强的暴力性质,也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伤亡,但盗窃罪最主要是求财而不是害命,一般不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因此,虽然从刑法所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权利来讲,对盗窃罪也是可以进行防卫的,但是防卫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不危害人身安全的盗窃罪进行防卫,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残疾、甚至死亡的,这显然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特殊的盗窃罪,能否对其进行具有致命性的正当防卫,也就是行使刑法所赋予人民无限防卫权,南京刑事律师觉得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还是牵涉到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也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权益,还是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入室盗窃的行为,并不一定衍生针对公民人身的侵害行为,入室盗窃的行为也可能只是求财,而不会伤害人身,但是住宅作为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承担着保护其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的最终场所的功能,行为人非法进入室内,如果不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行为人极有可能采取严重损害受害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当然此时根据情况的不同,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有可能升格成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虽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不宜进行事前防卫,但是是否意味着对于极有可能转化成为暴力犯罪的,入室盗窃行为,也不能够在对方采取致命性暴力措施之前,行使一定的防卫?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对其进行防卫,只要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行事就可以,可是问题是,行为人已经非法进入了室内,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极度不可预测,很有可能为了获取财物、顺利逃脱、或者毁灭物证,而铤而走险,对受害人痛下杀手,受害人如果不采取一定的先发制人手段,将无法抑制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如果受害人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只能造成行为人身体上受到一定的伤害,或者暂时暂时限制活动能力,并不能造成行为人完全丧失反抗能力,则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在反扑过程中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况且在当时极端危险、极端紧迫的情况之下,什么样的防卫手段或法律手段才是适当的,当事人也很难精确地确定,那种以事后诸葛亮式的精妙计算,来要求当事人在防卫当场,严格控制防卫强度,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安全放在优先位置,而毫不考虑入室行为本身的极大危害,无疑是过于理想化,也是有失客观的。刑法既然设置了正当防卫权,甚至设置了在特定情况下的无限防卫权,也就是把一定的刑罚权让渡给了公民本身,公民有权在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高强度的防御措施,这也符合刑法第一条所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宗旨。
  在这里,我觉得对比下美国的情况可能有所帮助,美国的很多州都设立了“不退让法”,对于入室抢劫盗窃或者非法侵入民宅的行为,只要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在当时足以认定,自己的或者家人的人身安全、生命安全,遭到了比较大的危险,则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力,无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都不作为犯罪论处,州检察官也不会起诉。当然,美国法治运行的环境有其特殊性,我们无法其予以照搬,但是无疑对我国的立法有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立法就规定,只要户主和侵入者的关系,不是在特定的某些较为亲近的范围内,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或者,、房主与租客之间的关系,屋主可以在不法侵入者,已经侵入房屋或者进入房屋后正在对屋主或其家人采取伤害或试图劫持受害人之时采取致命性武力,包括用合法购买的枪支,将其当场击毙、击伤。而在美国的很多州,抢劫和盗窃都列入burglary这个范畴之内,无论是抢劫还是盗窃,只要非法侵入住宅,都可将其当场击毙。
  在目前,中国法律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并不无条件的支持屋主对于闯入的盗窃犯罪行为人进行无限防卫,主要是认为即使行使正当防卫,也应当尊重侵害人的生命安全,在达成防卫目的、保护法益和维护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当不法侵害人没有明显的威胁到屋主的人生安全的时候,屋主不能使用致命性的暴力。然而,当入室盗窃等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情况是瞬息万变的,如果非要屋主等到不法侵害人作出严重危害行为的时候才能进行防卫,就已经丧失了防卫的最佳时机;而且,入室盗窃往往发生在夜间,位于封闭的住宅质空间之内,即使屋主有心向外界求援,警察和邻居的救援也不可能立即到达。作为人生财产和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实在有必要赋予住宅特殊的法律地位;住宅的定义,除日常的城乡住房之外,也可有所扩展,如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工房等等。当前,我国在入室盗窃行使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很多时候仍要追究方面的刑事责任,即使防卫人被定为防卫过当、情节显著轻微,而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却背上了案底,对其人生发展也是有消极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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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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