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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组织卖淫罪辩护有哪些技巧?

发表时间:2018-01-15 22:19:2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56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组织卖淫罪辩护有哪些技巧?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组织卖淫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款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之前曾最高可判处死刑,在刑法修正后,其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为组织卖淫罪进行辩护,就有相当高的难度,特别是组织卖淫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伦理秩序、公序良俗、家庭稳定和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我国的司法机构不可能完全不受舆论的影响。南京刑事律师作为一名在刑事辩护领域浸淫多年的资深律师,深知组织卖淫罪辩护的难度,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深入钻研,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套辩护技巧,并多次在刑事法律研讨活动和面向年轻律师的,授课活动中对此予以阐释,受到广泛的好评。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为组织卖淫罪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入手:
        一、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就是组织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行为,如果不能对卖淫行为进行必要的界定,也就无法认定被告人犯有组织卖淫罪。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行为,可以认定为卖淫行为,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同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专属于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如口交、肛交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卖淫行为,也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异性之间的边缘性行为存在多种样式,比如手淫、口交、肛交、乳交等等,这和异性恋主流的阴道交模式和同性恋主流的主流的肛交模式都有所不同,以金钱为媒介实施上述行为是否能构成卖淫行为,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了解,在行政层面,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实施上述边缘性行为的,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在这种情况之下,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自己的意见或者会议纪要等文件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但各省的规定却往往大相径庭。如浙江高院、上海高院、广东高院对于手淫和口交是否属于卖淫就具有着截然不同的见解。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根据被告人所在的省市本地的具体规定,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如果被告人所组织的卖淫者提供的服务不包括进入式的性交行为,而只包括手淫口淫的边缘性行为,且该省的高级法院不将此种行为认定为卖淫,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组织卖淫中“组织”这一行为如何认定。
        组织行为是组织卖淫罪构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的相关司法解释,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以招募、诱骗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之前两高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组织卖淫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改变,从而有利于将组织卖淫的行为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进行区别。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理解,两高关于这一问题的精神是,对他人的人身和精神进行控制,从而使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管理他人卖淫,但对他人所施加的人生和精神控制较低,也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护人应该牢牢地抓住这里“管理”这一关键的字眼,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管理行为。管理行为意味着仍然对于卖淫者的人身存在存在一定的约束或者程度较低的控制,对于卖淫者的卖淫对象、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场所、接待客户的相关流程、收费、双方之间的分成、卖淫者的行为举止等等进行规范,甚至可以对卖淫者直接下达指令,而容留和介绍卖淫,除了在金钱上和卖淫存在分成关系之外,基本不会对卖淫者具有进行任何的人身约束,卖淫者的卖淫行为和时间地点对象均基本保持自主。如果案件符合后一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向公诉机关或者法院提出改变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以使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组织卖淫罪必须达到卖淫人员三人以上。如果卖淫人员不达到以上,则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伦理道德犯罪,其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南京市律师认为,这就要求组织卖淫行为应当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组织卖淫的卖淫人数不足三人,其危害性显著较小,不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只能对其以行政违法或其他犯罪进行处罚。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抓住卖淫人数累计的习惯做法,确保当事人不因为卖淫人数的错误累计而入罪。卖淫人数累积的基本做法是,组织卖淫者所控制的卖淫人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卖淫活动的,无论是否在同一场所,可以累计,但在不同时间内进行卖淫活动的,则基本不能累计;同一个卖淫人员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场所的卖淫行为,不能累计为两人;被组织者管理的卖淫人员和容留介绍的卖淫人员不能累计。
        四、辩护律师可以从本罪的既遂未遂状态来进行辩护。
        虽然刑法没有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本罪的未遂状态,但是在实务中可以认定本罪,在特定情况下是存在未遂状态的,比如:主观上希望控制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但是实际上只控制着不到一两个人的卖淫人员提供服务,或者根本没有有效控制卖淫人员,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或者虽然控制或者管理的三个以上的卖淫人员,但是还没来得及提供卖淫服务,就被抓获了。这些都属于组织卖淫罪未遂,辩护律师可以抓住犯罪未遂之有利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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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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