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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被告人口供“孤证”不得定罪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5:1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84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毒品案件被告人口供“孤证”不得定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证据之间相互支撑相互印证,从而排除社会一般公众的合理怀疑。因此,如毒品犯罪中仅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及同案犯的证言等,都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曾经办理多种贩毒刑事案件,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及技巧有自己独到的认识。现结合多年以来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对于被告人供述属于不得定罪的孤证的情形,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被告人拒绝认罪,同时也没其他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或者佐证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二、被告人虽然作出了有罪供述,承认其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但是去做供述的犯罪事实,没有其他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的佐证和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被告人所作出的公述前后反复,缺乏稳定性,如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承认有罪,但是在法庭上又翻供的,且凭其他证据又又不足以对其定罪的。

  四、共同犯罪中,仅有一人承认共同犯罪的事实,其他人否认共同犯罪的,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共同犯罪成立,此时应该认定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同案犯之间的公述相互矛盾的,比如甲承认与乙共同贩卖运输毒品,但乙方供述甲方不知情,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甲参与犯案,应认定甲无罪。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而言需要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行定罪,都需要毒品实物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证明,绝非仅凭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有罪供述即可定罪。有很多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就是因为缺乏上述过硬的证据,而最终被宣判无罪,或检察院撤诉。因此,辩护人从这一角度至于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的孤证是否达到了刑事诉讼法上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一个具有很高成功率的切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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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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