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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竞合关系辩护法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7:0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6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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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合关系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包括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分则法条之间存在重复或者交叉关系,只能按照一罪论处。选择一罪的标准是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而不是择一重罪论处。例如,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集资诈骗80万元,按照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诈骗罪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选择适用集资诈骗罪,而不能按重罪即诈骗罪论处。再如,交通肇事罪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拘役: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首选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能因此而选择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此相同道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在没有特定情节的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不能转而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想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来看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而这些不同罪名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竞合关系,所以称为想象竞合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只能择一罪论处。与法条竞合犯择一罪的标准不同,想象竞合犯选择其中处刑较重的罪名论处。

  对于竞合犯由于是一行为,按照一罪论处不会有什么争议。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分歧的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类似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究竟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按照一罪论处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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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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