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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犯罪形式辩护法:组织型犯罪_松散型犯罪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9:4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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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一些是表现为一定的组织性,可以称之为组织型犯罪。组织型犯罪一般具有人数众多的特点,而且会有一定的长期性,具有反侦查能力,所以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定刑相对较高。组织型犯罪和与之对应的松散型犯罪,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且都具有刑罚可罚性。一旦被认定为组织型犯罪,社会公众及司法机关对其否定性评价往往更严厉,一些从宽处罚的情节也得不到很好的体现。相反,从重的情节容易被放大。辩护刑事律师应从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的严密程度、一贯表现等方面反驳,争取获得较轻之罪。

  存在这种“组织型犯罪一松散型犯罪”区分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将众多卖淫女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安排从事卖淫活动。该罪的法定刑较高,最低量刑幅度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组织卖淫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对较为松散,缺乏组织性,基础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2.组织偷越国境、骗取出入境证件、运送偷越国境

  组织偷越国境,也就是常说的组织偷渡,行为人采取多种手段实施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培训、偷渡等多个环节,会导致大量人员偷渡。该罪的法定刑较高,一般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组织偷越国境的过程中,往往包括骗取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行为。这些行为要是在发生在组织偷越国境过程中,就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定性严重,刑罚更重。如果离开这一组织性,只是单纯地骗取出入境证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则只构成该罪,刑罚更轻。

  3.开设赌场_赌博

  开设赌场行为,为赌博提供了一个据点,为赌博现象蔓延提供了条件。行为人开设赌场需要较大的投入,需要一个预备的阶段,其仍然实施,说明其主观犯意比较坚决。刑法修正案在原有赌博罪中特意规定了一个开设赌场罪,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辩护刑事律师要紧扣该罪的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争取得到一个普通赌博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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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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