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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无罪辩护之“行政违法”辩护法

发表时间:2017-10-05 14:23:3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25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无罪辩护之“行政违法”辩护法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无罪辩护之“行政违法”辩护法

  一、辩护思路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衔接的问题。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凡是涉及社会治安管理的,都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找到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表现为是否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此可见,对于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要么属于行政违法,要么属于刑事犯罪,不可能同时符合二者的条件。对于有些行为,只是行政法律规定为治安处罚的,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工作者需要具有普遍联系的观点,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单单着眼于刑法,而是应当把案件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察,通过刑法与行政法、民法的比较来确定案件的性质。辩护刑事律师针对一个案件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借助于行政法律的规定来寻求辩护根据。

  案例解读

  下面通过一个案件来说明这种辩护方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2月7日被逮捕。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2012年4月至6月间,隐瞒真实身份,到北京市朝阳区某驾校使用姓名为王占某(男,殁年18岁,内蒙古自治区人)的身份证( 15263119870629 - - - - - -),学习驾驶。后被告人唐某某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使用本人的照片和其妻兄王占某(男,殁年18岁,内蒙古自治区人)的户籍信息向王占某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5263119870629 - - - - -)1张,后又使用该身份证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驾校学习驾驶、申领驾驶证。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的证据包括: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唐某某的爱人,唐某某有一张身份证是用我哥王占某的身份信息办的,照片是唐某某本人。我哥18岁时死了,户口没销,唐某某让我拿他自己的照片冒用我哥的信息给他办个身份证,我就和他一起拿着家里的户口本去原籍派出所办了。唐某某好像用假身份证住过店。

  (2)证人贺召某的证言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我是王占某的母亲,我家的户口本找不到了,户口本里我是户主,还有我的大儿子王占某,女儿王某某,王占某已经死了,但是户口没有注销。我的户口本就给我女儿王某某用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姓名为王占某,户号为水木术术)上的照片是我女婿“小唐”。

  (3)证人张忠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内蒙古某村的村长,王占某是我们村的人,他的母亲叫贺召某,妹妹叫王某某。

  (4)证人潘晓某(民警)的证言证明:王占某这个身份证是到某旗户政大厅办理的,这个人的数据是某旗户政大厅传给我的,我只负责将数据打包后上传至公安厅制证中心,我不需要核实换领人员的相貌与户籍系统内照片是否一致,换领人本人也无须到我单位。

  (5)证人崔利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5日登记姓名为王占某的男子换领二代身份证是我经手办理的,我不认识这个男子,具体为其办理身份证的情况我记不清了,我在办理二代身份证工作中需要核实换领人员相貌与户籍系统内照片是否一致,我们核对照片也主要是通过眼睛看,没有专门的人脸识别系统,所以也可能出现误差。

  (6)证人白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2年到2013年我在某驾校当教练,王占某是我的学员,他是2012年7月来驾校进行学习的,我带他去的计时大厅申请了快班,他考试前3天才来驾校学了几次车,我和王占某一共见过4次面,可以感觉出来他是个老司机,会开车,而且比他那个年龄成熟很多。白万某辨认出唐某某就是学车的学员王占某。

  (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我的一个朋友宋国某说他有个侄子叫王占某,该人要学车让我帮忙报名。王占某把身份证和3张照片给了我,因为王占某是外地户口,学车需要有北京的暂住证,后我就找朋友帮忙给王占某办了暂住证并帮他在某驾校找了教练。

  (8)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王占某常住人口信息上的照片为被告人唐某某;公安网上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王占某的照片为其本人,王占某的身份信息为1987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5263119870629 - - - - -住址为内蒙古自治区某队。

  (9)扣押清单、身份证1张及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证明,从王某某处起获扣押身份证1张,该身份证姓名为王占某,基本信息为王占某的身份信息,照片为唐某某,经检验该居民身份证制证材料系真实。

  (10)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成绩单及车管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唐某某使用姓名为王占某的身份证申请驾驶证,后因为未及时参加考试公安机关未向申领人王占某(身份证号:15263119870629 - - - - -)核发驾驶证。

  (11)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2月7日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

  (12)被告人唐某某当庭对其使用本人的照片及其妻兄王占某的户籍信息向公安机关申办二代身份证并使用的行为予以供认。

  法院认为,《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中的“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发布、颁发居民身份证的人制造假的居民身份证。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冒用王占某的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申领身份证并使用的行为,系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其行为符合《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之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唐某某使用虚假的户籍信息,向公安机关申领了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有不同的认识。作为辩护刑事律师,如果做无罪辩护,就需要准确解释“伪造”行为,至于这种通过公安机关获取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就需要结合相关的其他部门法来分析。《居民身份证法》对于涉及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区分了两种情形,其一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二是骗领居民身份的行为,按照行政违法处理。如果一个行为被认定为骗领行为,则不再属于伪造行为。本案中,唐某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属于骗领行为,不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三)启示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辩护刑事律师如果认为不应按照刑事犯罪处理的,可以为法院或者公诉机关指明一条出路,即该行为正确的法律评价是什么。借助行政法律规定,能够有效解决“无罪”与“有害”之间的冲突。作为公诉机关,针对一个已经启动程序的刑事案件,如果不认定为犯罪,总要有一个说法。把一个“有害”的行为无罪化,可行的思路就是降低法律评价层次。唐某某一案主要是通过行政法律助力于刑法条文的理解,从而作出无罪的认定。另一方法是通过行政法律规定,认定某一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例如,第一章中所列马某某诉孙某侮辱罪一案,孙某当众将一杯水泼向马某某,明显具有侮辱的目的,可以定性为侮辱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需要把行政法律与刑法结合起来考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给予治安处罚。《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可把两部法律结合起来看。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一般的,属于行政违法。如果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刑事犯罪。通过比较就能清晰看出,本案中没有暴力等手段,也难以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反过来说,如果将本案的行为按照犯罪处理,则行政违法中的侮辱行为将没有存在空间,这又不符合立法逻辑。因为法律条文之间具有一定的衔接性,不可能从合法行为一步就上升到犯罪行为,其间总有一个行政违法环节。

  辩护刑事律师在做这种辩护时,需要关注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并非都要动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理。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只有通过其他法律无法有效调整时,才能出手。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为行政法留出调整空间。对于一般的危害行为,由行政法律来调整。作为辩护人,应将刑法谦抑性原则根植内心,并积极抵御、消除控方的重刑思维,避免其将刑法之手伸得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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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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