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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知识

发表时间:2017-04-01 10:22:0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82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知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本罪在刑事辩护中,应当重点掌握以下知识: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法规定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相关规定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1.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啕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去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张以上不满250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上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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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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