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的8件事
发表时间:2025-07-07 14:31:5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可开展的工作,按法律条款分类梳理如下:
1. 辩护权介入(刑事诉讼法第34条)
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例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法第33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依法介入侦查阶段,不受非法限制。
2. 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38条)
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涉嫌罪名及相关法律程序。
代理申诉与控告:针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刑讯逼供),律师可代为申诉或控告。(律师法第28条)
3. 会见与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9条)
一般案件:律师持“三证”(律师证、委托书、律所证明)可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通信权:可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内容需经侦查机关检查(涉密案件除外)。
律师法第38条:律师对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 了解案件信息(刑事诉讼法第38、39条)
涉嫌罪名: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可向侦查机关提出询问案件基本事实、强制措施适用等情况。
5.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取保候审:律师可代为申请,侦查机关应在3日内答复;不同意需说明理由。此处律师建议申请取保候审的案件需要提前跟办案机关沟通,有些案件时机非常重要,错误的时机提出可能会适得其反。
律师法第28条:律师有权代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
6. 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侦查终结前:律师可提出书面意见,侦查机关应记录在案,附卷移送检察院。
7. 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
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可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8. 监督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申诉与控告: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非法取证、无关财物超额扣押、贪污挪用涉案财物等),可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律师法第36条: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律师可向检察院申诉,或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
例外与限制
通信检查:涉密案件通信内容可能受限(刑事诉讼法第39条)。
注明:以上内容为律师总结而成,非法律条文原文。本文作者刑事律师李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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