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公安机关不能侦办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发表时间:2025-06-23 15:43:5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2次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管辖的变更是单向的,只能由下至上,无法由上至下。
具体而言,上级公安机关可以侦办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但下级公安机关不能侦办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主动或者应下级公安机关的请求管辖下级的案件,但无权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侦办。具体的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4—03.级别管辖:“3.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4.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根据指定管辖规定,上级公安同样无权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据此,即便是指定管辖,也只能是在下级公安机关之间管辖不明、有争议或情况特殊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并非上级公安机关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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