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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匠妙手生死辩——巧用侦查机关程序瑕疵为制毒罪免死辩护

发表时间:2018-04-01 15:52:15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276次

南京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律匠妙手生死辩——巧用侦查机关程序瑕疵为制毒罪免死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以来,我国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和案件涉毒数额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对于日益严峻的毒品形势,也增大对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可以肯定的是,目前毒品死刑辩护已经成为刑事律师的一大重要业务。作为在江苏省内比较早的开展毒品死刑辩护的资深刑事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对于如何利用程序和实体问题成功让当事人免死甚至获得较轻的处罚,具有相当丰富和独到的经验。我国目前对于毒品犯罪的取证、勘验等程序,经过两高一部下发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之后,已经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但是很多基层公安部门公安干警的法制意识和个人素质还不足以跟上毒品犯罪领域法治规范的要求,在毒品犯罪的侦查取证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程序瑕疵。这些程序瑕疵完全可以被刑事辩护律师所利用,作为推翻或质疑关键证据、打破证据锁链、减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作用、减少直接涉及的毒品犯罪数额,甚至其最终获判无罪的重要依据。
  
  在南京刑事律师团队2015年所办理的一起制造毒品犯罪中,当地公安机关就出现了重大的程序瑕疵,从而为南京刑事律师成功实施免死辩护创造了条件。委托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是被告人严某的家属,他被公诉机关指控直接参与制造了20公斤的毒品海洛因。毫无疑问,这个犯罪数额如果属实,则大大超过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掌握的毒品数量死刑标准,必死无疑。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候明确告诉被告人家属,这个案子的难度非常的大,如果证据属实,能够证明其确实实施了制造20公斤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基于我们辩护团队的专业经验,严某将难有生机。所以当务之急,我们将不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纠缠,而将着重在推翻和质疑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南京刑事律师立即会同团队的其他成员,共同制定了周详的辩护计划,对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地毯式的查询和搜索,并立即到公诉机关复制了相关案卷。由于本案涉及的毒品数量极大,人员众多,所以案卷材料达几十本之多,数量已超过万页。南京刑事律师团队采用了分组审核、重点突破的策略,很快就在案卷材料中找到了几个疑点。
  
  首先,是案件材料中所呈现的一位购毒者金某,他购买的毒品数量相当巨大,达30公斤,并在购毒的过程中与贩毒人员一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但是他却不在这次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名单之中。虽然公安机关将互相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的毒品犯罪团伙窝案分成几个案件分别侦查,但公诉机关为了理顺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几个案件并案审理,但很奇怪的是,无论在公安机关或公诉机关的卷宗里,都只写着对金某另案处理,但并没有具体的处理内容;金某也未被列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了解,公安部门在侦破相关贩毒案件时,经常会使用特情人员,也就是潜入贩毒组织内部的卧底。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特情人员,因侦查工作需要而购买、贩卖毒品,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是可以不受追究的。本案中对金某的处理方式符合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特情人员的一贯处理模式,因此,辩护律师有理由相信,金某很有可能是公安特情。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特情人员的诱惑性侦查而破获的毒品犯罪,被告人涉毒数量达到死刑标准,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本案中,可以认为既存在犯意引诱,也存在数量引诱,因此作为贩毒环节中一环的制造毒品犯罪嫌疑人严某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侦查机关要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保持完整性。本案显然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但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只发现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卷宗中并未附有录音录像的光盘,经向公安机关询问后得知当时并未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南京辩护律师认为,这一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第三,根据《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相应规定》,对现场查获的毒品、毒资和赃物等,应尽量做到五个当场进行,也就是当场拍照摄像、当场讯问指认、当场称量毒品、当场封存检材送交鉴定、当场取得在场人证言。但是,在公安机关破获本案的过程之中,无论是抓获被告人严某还是其他同案犯的过程中,均未完全做到上述“五个当场”,特别是在抓获严某时,并未对从现场搜出的制毒器材和原料进行拍照摄像,没有当场称量、封存,也并未当场让严某进行指认,或要求其他现场涉案人员当场提供证言。显然,公安机关并非缺乏客观条件,而是有法不依,酿成了严重的程序违法,由此取得的证据没有公信力。
  
  最后,我们也指出其他同案犯指控严某为制造毒品的主要负责人的证言,互相矛盾、前后反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安机关在抓捕严某时并未发现他正在从事制毒活动,且严某系和多人共同混居在一处废弃厂房内,即使在该厂房内存在制毒行为,也不能证明系严某个人所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严某实施了制毒行为,仅应按照其参与的部分贩毒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确认,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存在程序瑕疵,但出于谨慎并未完全排除其提供的相应证据,从本案的综合情况考虑,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外,可能是出于保护特情人员身份的考虑,公安机关和法院未对金某的身份作出正式回应,但律师和法官进行私下沟通时,法官表示会对金某是否属于特情人员和公安机关个别沟通,如确实属实,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不宜载入判决书。基于司法机关之间的特殊关系和互相协作,南京刑事律师对此结果也有心理准备。无论如何,本案的免死辩护目的圆满达成,被告人及家属也向辩护律师团队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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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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