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人出庭法条引用清单及裁判观点汇编
发表时间:2026-08-17 10:21:2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行政诉讼证人出庭法条引用清单及裁判观点汇编
第一部分:法条引用清单(按规范文件分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修正)
第三十三条【证人证言为法定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证据当庭出示与质证原则】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伪证法律后果】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 号)
第四十条【证人出庭告知义务与费用承担】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到庭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七十一条【证人到庭通知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 号)
第十三条【书面证言形式要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出庭作证义务与不出庭法定例外】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证人资格】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三条【证人出庭申请时限与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证人出庭庭审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证言内容规则 —— 意见证据排除】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证明力比较规则 —— 出庭证言优先】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证言的证明力限制】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二部分:司法裁判观点汇编
观点一:申请执法人员出庭须基于法定事由且与案件有关联,否则法院可不予准许
裁判规则: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须基于证据规定第 44 条 / 行诉解释第 41 条列举的法定情形;若申请证明事项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或已有生效裁判认定相关事实、出庭显无必要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2016)最高法行申 2244 号(李呈计诉邹城市人民政府等案):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认定房屋系村委会委托公司拆除,而非被告所为,再审申请人要求被告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显无必要,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无讼
(2017)沪 03 行终 46 号(上海普慈口腔门诊部案):上诉人在二审中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以证明 "因未查出无污水池才作出处罚",该待证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接纳。无讼
观点二:申请证人 / 执法人员出庭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或二审提出可被拒绝
裁判规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规定第 43 条);超过举证期限或在二审中首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
(2016)鲁 02 行终 804 号(洋马发动机案):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申请已超过举证期限为由,对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不予准许,系合法履行审判职权,未违反程序性规定。无讼
(2017)沪 03 行终 46 号:上诉人未在原审中提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二审法院对其出庭请求不予采纳。无讼
观点三:是否准许证人出庭由法院裁量,被告已充分举证时无需执法人员再出庭
裁判规则:是否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属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的职权范围;被告行政机关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院无需再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2017)粤 03 行终 152 号(晋瑛诉深圳交警案):是否需要根据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应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交警部门已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无需再要求执法警察出庭作证。无讼
观点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或不能单独定案
裁判规则:证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其书面证言不予采信;至少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证据规定第 71 条第 3 项)。
(2024)最高法行申 7258 号: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不予采信。今日头条
(2023)京行终 6314 号: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今日头条
观点五:经法院准许出庭、签署保证书并如实陈述的证言,经质证可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规则: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并如实陈述的,其证言经庭审质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024)最高法行证 262 号:证人经法院准许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并如实陈述的,其证言经质证属实后可作为定案依据。今日头条
观点六:行政执法人员 "出庭说明"≠"证人出庭作证",二者法律定位不同
学理与实务通说:行诉解释第 41 条使用 "出庭说明",证据规定第 44 条使用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虽列举情形相同,但程序定位有别 ——
出庭说明:执法人员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执法过程进行说明,其陈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证人证言,不适用证人保证书、证人隔离等完整证人规则;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执法人员以证人身份作证,适用证人出庭的全部程序规则(出示身份证件、签署保证书、不得旁听、接受交叉询问等)。
实务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法院要求到庭说明执法情况的,其身份并非证人,当庭陈述内容亦非证人证言。手机网易网无讼
第三部分:实务操作速查表
表格
| 程序节点 | 法律依据 | 操作要点 |
|---|---|---|
| 申请证人出庭时限 | 证据规定第 43 条 |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当庭申请法庭有裁量权 |
| 证人不出庭法定例外 | 证据规定第 41 条 | 仅五种情形,须经法院准许方可提交书面证言 |
|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后果 | 证据规定第 71 条第 3 项 | 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 出庭证言证明力优先 | 证据规定第 63 条第 8 项 | 出庭证言优于未出庭证言 |
| 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 行诉解释第 41 条 | 原告 / 第三人申请,法院 "可以准许" |
| 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 | 证据规定第 44 条 | 适用完整证人程序规则 |
| 到庭接受询问 + 保证书 | 行诉解释第 44 条 | 法院依职权启动,拒绝到庭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主张事实不予认定 |
| 证人费用承担 | 行诉解释第 40 条 | 交通、住宿、就餐及误工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
| 证人隔离规则 | 证据规定第 45 条 | 出庭证人不得旁听,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对质除外) |
| 意见证据排除 | 证据规定第 46 条 | 证人仅陈述亲历事实,判断 / 推测 / 评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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