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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整理:证人出庭相关条文完整汇总

发表时间:2026-08-17 10:15:4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次

  行政诉讼证人出庭相关条文完整汇总(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整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直接规范证人出庭核心条款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四)证人证言; (条文确立证人证言法定证据种类,为证人出庭质证奠定基础)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证人出庭的核心程序基础:证言必须当庭质证)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约束证人作伪证法律后果)

  说明:《行政诉讼法》仅作原则规定,证人出庭具体规则全部由两部司法解释细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 号)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区分提示:本条是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证人出庭作证,与证据规定第 44 条适用关系实务重点。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 号)【证人出庭最集中】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书面证言形式要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的证据审查基础)

  第四十一条【出庭义务 + 不出庭例外(书面证言许可情形)】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证人资格】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三条【证人出庭申请时限与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出庭庭审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证言内容规则】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证言证明力限制】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实务要点提示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 + 第七十一条组合适用:证人原则应当出庭;仅法定五种情形经法院准许才能提交书面证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证言不能单独定案

  行诉解释 41 条(执法人员出庭说明)≠证据规定 44 条(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二者程序定位、质证规则存在区别。

  申请证人出庭原则上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当庭临时申请法庭拥有裁量权。本文由专业行政诉讼律师姬传生汇总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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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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