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找好的刑事律师能够更换吗?有没有限制?
发表时间:2024-05-18 17:47:3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60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在南京找好的刑事律师能够更换吗?有没有限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发生在南京,当事人找好了刑事律师辩护案件,后续当事人想更换辩护律师,是否可以重新更换一名刑事律师呢?有没有更换次数的限制?
一、在南京找好的刑事律师能够更换吗?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因此,当事人可以更换律师。比如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委托了一个律师,但是觉得不合适,可以与律师协商解除委托。到审查起诉阶段另行委托其他的辩护律师,但是更换了辩护律师的,需要及时将委托手续提交办案机关。
二、刑事案件更换辩护律师有没有次数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可见,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有权随时解除辩护人和变更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并无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次数的限制性规定。
在2012版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庭审中更换辩护人的次数有了限制,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第一次当庭解除律师没有辩护人时应当休庭,但被告人第二次拒绝辩护人辩护时,法庭可以准许,被告人就不得再次委托辩护人了,只能自己辩护。这样规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被告人多次解除律师对庭审造成中断。
21版司法解释311条中增加了一款“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把12版司法解释对庭审中更换变换人的限制扩大到了整个审判程序中,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庭审时间定下来后在庭审开始前被告人 更换辩护人,因为更换了辩护人,法院需要给新的辩护人准备辩护的时间,这就有可能迫使法院变更开庭的时间。
虽然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被告人可以随时变更辩护律师,但刑事诉讼也要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如期进行,通过司法解释适当限制被告人更换辩护人的次数,似乎也有必要。但法院必须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情况下适用上述法条,在法院未定开庭时间时,不应当以更换辩护人不能超过两次为由限制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这也是为什么21版司法解释用“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的原因,只要更换辩护律师没有影响法院开庭时间,法院应当允许。
三、刑事案件更换辩护律师有没有人数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可见,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有权随时解除辩护人和变更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并无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数的限制性规定。
四、原来找好的刑事律师可以拒绝为当事人辩护吗?
一般来说,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项规定体现了律师的独立性,也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有力保障。因为律师执业是依法执业,并不是完全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行事。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更换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形下律师也可以拒绝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都不得实施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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