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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律师进行辩护?

发表时间:2021-05-15 18:44:3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47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如何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律师进行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级法院打击老赖力度的加强,除了在法院宣传栏、各大报刊对老赖进行公布,以及通过限制坐高铁飞机、限制信用贷款的方式,让老赖的生活处处感到不便以外,利用刑事手段制裁老赖也逐渐成为我国加大司法执行力度的一种方式。刑事律师在担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人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案件的特点,有的放矢地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刑事律师根据多年以来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出如下辩护要点,仅供各辩护人参考。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这点是明确的。但是否包括调解书、仲裁文书和公证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调解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文书,不宜认定为本罪的对象,否则就成为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是刑法原理上明确禁止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部分调解书、仲裁文书或公证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本罪法定的犯罪对象入手,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之外的文书,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从而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在司法实务中,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转移隐藏财产等有可能构成本罪的行为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发生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南京刑事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一家公司控告另一家公司涉嫌犯有本罪。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被告公司在原告公司通知因为其存在违约行为,将解除合作并追究法律责任之后将,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中。虽然被告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这一恶劣的行为,也使民事诉讼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但由于该行为的发生时点在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产生之前,故在律师的介入下,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移送起诉。因此,辩护人应当巧用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的发生时间点,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往往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第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未能执行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如果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转移财产等涉嫌犯罪的行为,但并没有真正造成执行不能实施。很多时候是因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怠慢或者玩忽职守的现象,而造成无法执行。如果辩护人能够证明,在法院积极执行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实现大部分的执行标的,而法院却采取一种消极或不作为的态度,导致最后执行未能完成,就很有可能最终达到无罪的结果。

  第四,辩护人要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是,当行为人作为被告存在多个债务的时候,有义务基于合法债务,以自己的财产偿还,这一行为不属于本罪中“隐藏转移财产”的范围;同时如果因为对他人具有抚养、赡养义务,或因个人生活合理花费一定的资产,一般也不认为属于犯罪行为。

  第五,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被撤销或者改判,则对该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在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加大,提出再审申请获得批准后,启动再审程序,而导致以往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被撤销或者改判的可能性逐渐增加。虽然行为人所实施的拒不执行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性,并损害了司法秩序,但由于原判决改判之后,执行内容发生了变化,拒不执行原判决的行为不产生实质危害性,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后,认为有可能通过再审推翻该判决的,应当将刑事辩护和民事再审结合,如果能够推翻原判决,就可能导致当事人成功脱罪。

  第六,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有可能裁定限制其高额消费。如果被执行人违反法院的“限高令”,仍然进行生活高消费的,就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时,辩护人应当从其消费行为的属性入手,进行有效的辩护。某些消费行为从外观上看是被执行人本人的消费行为,但有可能属于被执行人和他人的共同消费,或者其所在公司单位的业务费用,甚至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属于合理花费的费用,应当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只有被执行人本人公然违反法院发布的限购令,进行个人高消费,才可以纳入追诉的范围。

  第七,辩护人应该注意到,行为人所拒绝交付执行的财产,必须属于法院可以执行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或权益。如行为人保管单位的或者他人的财产,或依据职责管理的从事业务活动的财产,上述财产都不是行为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不是判决、裁定所应该执行的对象,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

  第八,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但辩护人也应当为其尽力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能够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辩护律师可以争取说服检察院予以不起诉。即使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也可以争取缓刑较轻的刑罚,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情况,可以和被害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通过先履行一部分执行义务,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和谅解从而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的较好结果。

  最后,如果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金额较大,而行为人拒不执行的金额较小,比如执行金额为两千万元,拒不执行的金额只有50万元,其余1950万元已经执行,则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较小,犯罪情节很轻,应该予以从轻处罚,甚至缓刑。辩护律师要抓住拒不执行金额和总执行金额的比例,争取为当事人获得较轻的量刑以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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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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