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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应当何时履行?

发表时间:2018-01-26 08:45:3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64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和解协议应当何时履行?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内容,无疑应当在协议签订之前或者之时就要履行完毕,这是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基础。但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何时履行?对此问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一般应当即时履行,但被害方自愿接受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的,也应当允许;另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至迟应当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第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至迟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经研究,刑事律师认为,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主要理由是:

  1.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就基础牢固。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必须确定无疑。如果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不确定的基础上,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样,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引发被害方申诉、上访等问题,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2.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可以更好发挥公检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且即时履行完毕,被害方通常就不会在审判环节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无疑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减轻审判环节的负担。

  3.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可以有效杜绝反悔现象。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原则上就要求赔偿款到位后才签署和解协议,这就可以有效杜绝悔现象,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如何看待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能否

  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等问题。

  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意见有:一是对于被告方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害方确属自愿同意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的,法院宜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认定和解有效,否则轻率认定和解无效,不仅妨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可能侵犯被害人权益,反而激化矛盾。经反复研究,刑事律师认为,仍应坚持即时履行原则。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依法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以保障被害人权益。同时,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减轻、免除处罚。二是建议被告方先将赔偿款交到法院,待案件生效后再支付给被害方,以防被害方拿到赔偿后得寸进尺或者反悔。经研究,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有的被害人拿到赔偿后就反悔,坚决要求严惩被告人,甚至缠讼闹访,导致法院工作陷入被动。故对于“即时履行”,不能机械理解。对于被告方将赔偿款交到法院,或者将存单、房产及贵重物品等交到法院作为履约的抵押、担保,确保裁判生效后能够全部履行的,也可视为即时履行,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当然,由于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仅确立了即时履行原则,还明确规定了履行后不得反悔原则以及和解从宽处罚原则,因此,对当事人释明相关规定后,原则上应当在签署和解协议后,由被告人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据对江苏某市法院的调查,其近三年来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均是由被告人在签署和解协议后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从未出现被害人反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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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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