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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

发表时间:2018-01-26 08:49:1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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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当事人和解的基本原则而言,和解应当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由于刑事案件在。陛质和种类上的复杂·眭,为了避免当事人违法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自愿性是当事人和解的根本前提。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具有自愿性,可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但不能代替、诱导或者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当事人和解也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和解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合法。

  就具体的审查程序而言,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和解协议书的,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见证了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全过程,能够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和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第二,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同时还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公安检察机关在相应诉讼阶段经审查后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时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没有移送和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需要强调的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从而认定无效的,无须制作专门法律文书认定和解无效或者撤销和解协议,只需在裁判文书中客观叙述,不认定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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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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