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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一审开庭阶段注意工作要点

发表时间:2017-10-17 14:55:2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02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一审开庭阶段注意工作要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确定开庭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

  送达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此外,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天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应当在被告人、辩护人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之后,在当事人收到传票,辩护人收到出庭通知书3日之后,在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布3日之后,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对确定的开庭时间提出异议。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还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通知书的要求,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

  (二)确定旁听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旁听人员的确定是人民法院的工作范围,但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发现旁听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提出异议。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发现有旁听人员,应当让法院说明旁听的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允许旁听的以外,应当要求旁听人员离开法庭;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都不得旁听法庭,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如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发现旁听人员存在以上人员和情形的,也应当要求旁听人员离开法庭。

  (三)申请回避

  在开庭时,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或者庭前沟通并没有解决相关人员的回避问题,应当当庭申请回避,并陈述何人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必要的,也可以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回避的理由。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虽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直接申请复议,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律师应当将该权利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行使应有的权利。必要时还可以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撰写《复议申请书》。

  (四)管辖异议

  在开庭时,辩护律师可以对审理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确定审理的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此应特别注意的是,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优先、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因此,辩护律师对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符合管辖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者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并附加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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