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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发表时间:2014-11-14 08:15:1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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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是程序上的简化和省略,以提高诉讼效率,但不是对被告人应有诉权的简化和省略。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样,予以充分保障。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庭审理前,依法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开庭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通知其出庭。《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由于《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辩护人可以不出庭,因此,在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就应否规定辩护人应当出庭存在不同意见。要求出庭的意见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从控辩平衡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当出庭。认为可以不出庭的意见提出,简易程序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且事实清楚的案件,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且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体现简易程序的简易性,可以不出庭。也有一些折中的意见:为体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辩护人是否出庭应作区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或者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经多次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为充分体现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3.应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和控方的辩论权,辩护人的辩护权,出示、宣读证据以及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等要求,应和普通程序一样得到维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二百一十三条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此处的法庭辩论程序的规定,应是指辩论顺序等程序性规定,被告人辩护的时间等应予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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