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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发表时间:2014-11-14 08:08:3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2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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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2.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明确,易于审理,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明确的是,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需要证据确实,证据确实需要在法庭审理中认定。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被告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如果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不认罪,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庭审中应针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重点调查、辩论。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即被告人在了解了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该程序可能导致的后果后,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了解的内容应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如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等。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自己所犯罪行的情况进行考虑和权衡,尤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对自己是否公平、有利,做出最后的选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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