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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9:3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20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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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又重申了这一规定。由此可知,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但应慎重把握。

  征求意见中,有意见提出:一是在“补充起诉”后增加“变更起诉”。理由是:实践中,发回重审后,人民检察院完全有可能变更指控罪名,尤其是变更为重罪名重新起诉。在此情况下,若仍然限制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对“新的犯罪事实”予以界定。如某一盗窃案件因一审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同时认定事实有误,应是盗窃数额巨大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为较大,对存在此种认定错误,但没有新的犯罪事实,被发回重审后,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建议明确。

  经研究上述意见认为,意见一关于增加“变更起诉”的建议于法无据,不能采纳。从立法的规定看,原审法院重审只能在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加重原判刑罚,否则不能加重。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人民法院判决时可以改变罪名,但不能加重原判刑罚。关于意见二,根据通常的理解,“新的犯罪事实”应是指原起诉书中没有的犯罪事实,对于认定数额有误的情况,不属于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确需改判的,可通过审监程序进行,故没有采纳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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