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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7-10-15 17:00:2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8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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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可分为四种情况:

  1.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案上诉的,审理期间,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两者均有错误的,应当一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改判。

  2.仅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部分在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部分时发现民事部分有错误的,应在审理刑事部分时,对民事部分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3.仅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的,应对刑事部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由于刑事部分的审理是民事部分的基础,应将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如对刑事部分提审,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审理;如将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应将民事部分一并指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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