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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圆桌审判方式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3:5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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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圆桌审判的宗旨,主要是营造宽松、和谐的庭审氛围,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促使其顺利接受量刑和教育改造。目前,许多法院少年法庭都实行了圆桌审判,但是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圆桌审判,没有具体规定,对圆桌审判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圆桌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基本上被判处轻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而对那些主观恶性深,多次犯罪且手段极端,社会危害性大,后果非常严重,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的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适用圆桌审判,对这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体现法律和法庭的威严,惩戒应当成为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必要手段。据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这里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主要就是指圆桌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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