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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5:1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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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抗诉是否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诉书。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注意对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或者按撤回抗诉情形的处理:

  (1)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一审判决、裁定在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2)在抗诉期满后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裁定准许的,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3)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本条借鉴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原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有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不派员出庭的,是严重违反职责的行为,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规定按撤回抗诉处理不妥。也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抗诉,一方面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是行使控诉职能,抗诉后出庭是履行其控诉职能的应有之义,提出控诉后而不出庭是不履行控诉职责的表现。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人民法院无法强迫不出庭支持自己意见的控诉方出庭。不出庭支持自己的抗诉意见,表明检察机关原来的抗诉意见发生了转变,裁定按其撤诉处理,实际上是支持其以不出庭形式表达的不抗诉的意见,是对其控诉自主权的尊重,这在法理上并无不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不出庭支持其抗诉意见的,多为抗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抗诉错误,在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制约下,抗诉后不便主动撤回。如不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有些案件长期无法处理,影响了司法权威,由此带来的超审限等问题也有很大的负面作用。经多方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修改为“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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