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告知笔录与具结书
发表时间:2024-03-08 08:30:3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3次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必备环节一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审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必备环节二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有这些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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