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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

发表时间:2023-08-09 17:18:1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54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

  一、阅卷

  1.复制案卷材料

  现在检察院都会把案卷材料扫描,制成电子版,拷贝到光盘里交给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拿到全面的材料,不要有遗漏,特别是退补重报的案子,每次补充侦查的材料,都要及时去案管部门领取。

  若不放心的话,最好是当案卷移送法院后,去核对一遍。核对的方法是先数案卷有多少本,再把每一本的目录拍照,带回去与你已经拿到的案卷目录相对照,确认案卷的完整性。

  只有保证案卷完整,你才能与公诉人同频。否则,你的辩护有可能就是一个笑话。还会被公诉人、法官,甚至当事人所鄙视。

  2.制作阅卷笔录

  要求体现如下事项:

  (1)现有证据能认定的事实。

  即你看完案卷以后,你认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哪些。需要列出事实,再摘录出相关证据。

  (2)存疑的事实。

  即当事人所述的待证事实和《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但证据不足的事实。

  一般来说,拿到案卷材料后,先把《起诉意见书》打印一份,带去会见当事人。让他看看《起诉意见书》,问他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什么异议。

  如果有异议,要求其说出具体的异议,以及理由,直至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然后,再问当事人,除了《起诉意见书》以外,还有什么对其有利的事实没有。若有,也要求其说出具体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3)需要核实或者调取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或者阅卷中发现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律师无法取得,或者不方便自己去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检察院去调取。若检察院不调取,到审判阶段再申请法院调取。

  (4)确定辩护方向,归纳辩护观点。

  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后,应当对案件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确定案件的辩护方案。

  有了辩护方案后,要与当事人沟通,征求其意见,然后要向委托人通报你对案件的看法,以及你的辩护方案。

  (5)需要在公诉阶段解决的其他问题。

  比如,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退赃,退赔,与被害人和解,认罪认罚,等等。

  3.善于借用工具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现在是信息时代,要善于借助科技工具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熟练掌握各种办公软件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二、会见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主要向当事人了解如下事项:

  1.其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事实的异议,以及能证明其异议成立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2.除《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外,还有没有其他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存在,以及能证明该事实成立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3.其供述是否属实,以及不属实的原因。

  4.从犯、未成年、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情节。

  5.有无非法证据排除情形。

  若有,需要律师单独做一份《会见笔录》,且要当事人尽量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为下一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做准备。

  三、取证

  1.物证、书证

  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物证、书证的法律程序和具体要求办理。

  2.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除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安全。

  一般来说,侦查机关没有找过的证人,比较安全。或者侦查机关虽然找过,但律师查证的是《询问笔录》中没有记载的内容,也比较安全。

  如果是侦查机关已经找其作过证,律师欲通过向证人取证,推翻其原证言,而原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律师应当特别小心,这种情况风险最高。

  针对这种高风险的证人,建议律师不要同证人接触,待审判阶段时申请其出庭作证。

  3.申请调取证据

  对那些律师无法取得,或者不方便去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

  4.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经请教鉴定专业人士,发现鉴定确有错误,或者不足之处,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不利于当事人的影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如果鉴定出现错误,反而对当事人有利,那么当然不必申请重新鉴定了。

  有人说,律师不需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吗?

  当然需要。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种规定是非常正确的。

  不过,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不能做不利于当事人的事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案件中出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错误,辩护人没有法定义务指出其错误。相反,辩护律师还有保密义务。

  四、出具《律师意见书》

  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以后,应当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提出辩护方案。

  经与当事人、委托人就辩护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以后,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其实,刑事辩护就是一场阻击战,每一个诉讼环节都是一道防线。

  比如,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等。每一个诉讼环节都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

  当然,这需要辩护律师,既要熟悉每一个环节的辩护工作,也要有把控全局的能力,知道在什么环节,更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什么利益。

  1.审查起诉阶段出具《律师意见书》的目的。

  (1)不起诉

  如果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律师应当尽力争取对当事人不起诉。若能作不起诉处理,则当事人未来没有犯罪记录。大多数当事人,特别是公职人员,是很看重这个的。

  因为一旦被判处刑罚,公职人员就会被开除。其他人员有犯罪记录,可能会给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2)减少罪名或者减少犯罪事实

  大多数案件,虽然最终会提起公诉,但若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犯罪金额,那也是阶段性的胜利。

  (3)重罪变为轻罪

  如抢劫变成抢夺,贪污变成职务侵占等。

  (4)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如争取认定自首、立功等。鉴于审判阶段,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尚未可知,公诉人一般不会在《起诉书》里明确认定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中会说“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5)改变强制措施

  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的有利态势。

  一般来说,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的当事人,审判阶段判决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有80%以上。

  2.注意:审查起诉阶段,同公诉人谈案件证据问题,一定要慎重。

  昨天我说的那件妨害公务案,我当时想争取不起诉,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就提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

  但可能因被害人系某区政法委书记的儿子,估计检察院不方便做不起诉处理,所以我一提意见,就退回补充侦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最终还是诉到了法院。

  这么一来,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反而变长了。如果我不提意见,检察院不退补,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可能还短一些。

  另外,有些证据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来,公诉机关经退补就完善了,反而不利于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如果在审判阶段质证、辩论时提出来,可能会获得法院的从轻量刑。因为法院对证据有瑕疵的案件,往往量刑时会考虑从宽,有时候从宽的幅度还很大。


以上就是关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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