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咨询:什么是撤回起诉?
发表时间:2021-05-05 07:58:4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803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咨询:什么是撤回起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师咨询:什么是撤回起诉?
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最终认为构成犯罪才起诉到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是经过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判刑的概率非常高。一方面是因为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后由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二是这类公诉案件既然起诉到人民法院,存在着作出有罪判决是正常,作出无罪判决会追责的因素,所以,很难说起诉到法院的公诉案件不判刑。除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才有可能不被判刑。
什么情况可以撤回起诉。
经过法院审理,或者检察院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七种情况的,经过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1)是对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2)是对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案件需要查明被告人继续侦查的。(3)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4)是对于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5)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撤回起诉,来作出处理。(6)是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7)对于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可以撤回起诉。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示;
撤回起诉后案件可能有几种走向,一定不能认为整个案件结束,还应该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案情。因为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一定要留意法院对撤回起诉的裁定作出的日期。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如果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再行起诉。如果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同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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