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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方案(无罪辩护策略选择)

发表时间:2021-07-07 09:35:3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3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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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辩护是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在庭审中作无罪的辩解,包括事实上的无罪和法律上的无罪。刑事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例所占比例较大,但实践中法院认定为无罪的比例极少。

  一.事实上的无罪

  事实上的无罪辩护,通常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差异,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辩护律师作事实上的无罪辩护有以下两种类型:

  1、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当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以下情形时,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由被告人实施的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不在现场、不具备作案能力;

  第二,有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系他人实施的。而这些证据通常需要刑事辩护律师调查、搜集。

  2、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常见的无罪辩护方案。《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基本原则的体现。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上存在异议,相关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时,应当为被告人提供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二、法律上的无罪

  法律上的无罪,是指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异议,但对所指控的事实的法律适用存在异议。具体包括:

  1、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具有滞后性。罪刑法定要求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如强奸男子就不构成强奸罪,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这种行为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我国刑法分则,具有大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情节”的兜底条款,特别是新的犯罪行为出现时,就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2、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则同样不构成犯罪。目前我国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理论上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职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3年共同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责任阻却事由则包括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超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刑罚等。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在主观上受到谴责、承担侵权责任并以一定程度的精神、智力为前提的能力。我国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被告人患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3、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第13条中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很多家庭成员之间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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