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是否已经立案
发表时间:2022-10-14 08:18: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传唤是否已经立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传唤不一定已经立案。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力对于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问询,但是传唤时必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刑事传唤属于协助办案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于一些不需要拘留的嫌疑人进行有关的传呼。
根据身份、案情不同,接到刑事传唤通知后不到案的行为,将导致以下后果:
1、按撤诉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3、拘传。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4、逮捕。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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