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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逮捕的情形、不予逮捕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的表格形式总结

发表时间:2017-09-27 17:52:0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07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逮捕的情形、不予逮捕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的表格形式总结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种情形:一般逮捕
名称 定义 条件 内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对可能判处徒刑以
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
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
的具体内容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
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
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
属实的。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
规则(试
行)》第一
百三十九条
 
一般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逮捕
 
 
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
危险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社会危险性
的判断标准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
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的;
(见附表)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
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第二种情形:径行逮捕
名称 内容 法律依据
 
 
 
径行
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九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试行)》第一
百四十条
 
 
第三种情形:转化逮捕
名称 内容 法律依据
 
 
 
转化
逮捕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
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
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3.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照本规则
 
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
条第三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试行)》第一百四十
 
一条
 
第四种情形:附条件逮捕
名称 内容 法律依据
 
附条件
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
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
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
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
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
监督厅《关于人民检
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
适用“附条件逮捕”的
意见(试行)》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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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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