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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释疑什么是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

发表时间:2021-05-05 08:06: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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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当中一种诉讼制度,就是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主动认罪认罚或者在诉讼中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刑事案件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产生是近几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新推出的制度。目的是为进一步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达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的目的。根本目的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这是认罪认罚这项制度的宗旨,如果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背离这种制度,本身也属于违法行为。

侦查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理案件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嫌疑人提出问题。侦查人员提出问题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诉讼法也规定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果问题与本案无关,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这项诉讼权利,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

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适用认罪认罚。

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且做好笔录,记录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涉嫌的罪名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记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情节,并提出建议。记录下认罪认罚后该案件审理时适用的程序。认罪认罚的案件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起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给人民法院。

到法院审判阶段是否可以认罪认罚?是可以的。

刑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的,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法庭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法院查明属于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查明又非自愿的认罪认罚或者审理结果与起诉结果不一致的,也可以作出与起诉不一致的判决。

南京刑事律师提示:

认罪认罚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程序之中。但是,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的认罪认罚,任何机关不得逼迫其认罪认罚,或者使不构成犯罪的人认罪认罚。一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虽然说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不构成犯罪,法院会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很难得到这样的无罪判决。应当引起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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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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