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腹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发表时间:2017-10-17 19:47:3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0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腹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适用本条款鉴定可以参考轻伤一级“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 Ocm以上”中的相关内容。

  本条款所规定的是肝脏的一种比较轻微的损伤,肝脏的包膜是完整的,在肝脏包膜下形成出血,没有手术的必要。如果符合此种情况规定的即可适用本条款。但是在本条款中并没规定出血量的大小,如果出血较多,又有加重的趋势,保守治疗无效,此时就需要手术治疗,如果用了手术治疗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如果肝实质内出血较少,没有手术治疗的必要,用保守的方法治愈的,也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这里的出血发生在肝实质内,而不是发生在肝的表面,如果是发生在肝表面的损伤则会形成肝包膜下的出血,而不是肝实质内出血。无论是肝的包膜下出血,还是肝实质的出血,都适用此鉴定标准。

  本条款中的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在鉴定时并不需要有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但须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有明确的损伤史,损伤与所形成的出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损伤与所形成的出血在时间上有紧密联系;第三,要有影像学上客观检查证实有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任何疾病或外伤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有时较少的出血可以发展成较多的出血,本来不需要手术的,但由于损伤的变化和进展又进行了手术,因此,损伤后要尽量多观察一段时间,待伤情稳定后再鉴定。

  在司法鉴定中有一个情况要特别注意,那就是迟发性肝脏损伤所形成的包膜下出血或实质内出血,即在损伤后的首次检查中并没有发现出血,而是在后来几天才发现的,更有的是在出院后才发现的。对此种情况的鉴定一定要小心谨慎,一定要认真地检查诊断,认定这种出血与原发性损伤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是否用迟发性的解释可以符合病理变化。

以上就是关于:腹部损伤轻伤二级之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sej/887.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