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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辩护词基本格式

发表时间:2022-10-14 09:06:4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8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盗窃罪刑事辩护词基本格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经常接触到涉及盗窃类型犯罪的当事人,因此需要在法庭上面出具为盗窃罪进行辩护的辩护词。下面就让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关于刑事辩护词(盗窃罪)基本格式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某家属的委托,并经X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了本次法庭开庭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质证结果,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X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X某不是指控案件的主犯,而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结合被告人X某本人的供述与参与犯罪活动所有案犯的供述,可以得出,每一次的犯罪活动,起谋、策划、实施等均主要是L某谋划、完成,X某在每一次犯罪活动中,均是听从L某的安排和指挥,参与望风,在每一次作案的过程中,具体的分工也只是起次要作用。同案犯L某、Y某的供述还有X某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了这一点。所以说X某在本案中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X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在此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案的犯罪原因也是因思想上一念之差,才走上犯罪这条路。所以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很小。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X某年龄较小,涉世不深,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也不错,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被告人X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及交友不慎有很大关系。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刚进入社会挣钱少花销大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X某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X某不幸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很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X某系初犯,涉世不深,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此次犯罪属于初犯,这说明其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某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也没有采取破坏性、毁坏性的盗窃行为,没有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经营。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部分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某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X某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被告人X某能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等,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X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X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X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X某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X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X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X某在本案中,不是指控案件的主犯,而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X某是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X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体现党和国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X某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X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参考适用。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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