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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31: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2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且不属于情节轻微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到4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之一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违法犯罪而实施盗窃或者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6.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7.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盗窃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8.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1)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

  (2)具有多次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3)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

  (4)为违法犯罪而实施盗窃或者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6)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拘留的;

  (7)拒不退赃退赔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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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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