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将原婚姻法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删除了,这是顺应国情变化的体现。
近年来,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等一系列结构性问题都反映出晚婚晚育的鼓励政策不再适合目前国情,立法需要与时代同频共振。
为了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同时,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8月20日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修改了之前25条规定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此次修改,一方面取消了晚婚晚育婚假产假的奖励,另一方面,凡符合政策生育都可延长产假,体现了按政策生育得奖励的精神。换言之,以后早生多生孩子可能会有相应的带薪休假了。
从限制生育到鼓励生育,国家适时修改法律,并推出一系列生育、养育、教育三育一体的顶层决策,这对推动社会良性运转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