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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吸毒后杀人未遂如何处罚

发表时间:2018-03-26 22:07:2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228次

资深辩护律师姬传生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吸毒后杀人未遂如何处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师作为省级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门的负责律师,多年以来承办了一些高难度的刑事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南京刑事律师的一大长处和优点就是我们的团队,对于江苏省本地的量刑标准,以及如何灵活准确的适用这条量刑标准和非常丰富的经验。众所周知,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问题以及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而吸毒之后发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案件,又将如何进行处罚呢?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辩护律师常常以吸毒之后所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作为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一个辩点,但其辩护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当然无论自己的辩护理论能否成立,作为辩护律师,千方百计的为自己的当事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是辩护律师的应有职责。不过,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研究,吸毒之后虽然可能存在控制和辨认能力减弱的情况,甚至出现幻觉,但是吸毒行为属于典型的自陷行为,行为人明知吸毒可能造成的危害却仍然放纵自己吸毒行为,即使因此而减弱或丧失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也一般不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认为应当付全部的刑事责任。虽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因为醉酒之后而发生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吸毒产生幻觉而杀人或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因为,虽然饮酒过量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饮酒本身确实属于群众中比较普遍的行为,吸毒与之相比,显然属于一种非常负面的违法行为,且吸毒过量之后产生幻觉的可能性更高,行为人对其认识的确定性更强,更能明确自己吸毒之后所可能造成的后果;而饮酒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幻觉,仅仅导致控制辨认能力减弱,不能排除行为人无法预料到自己饮酒之后造成危害结果结果的可能性。当然,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还是应尽最大的可能性,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特别是在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即使挖掘到的辩点成功率很低,也值得放手一搏。
  
  南京刑事律师了解到,根据江苏省相关的会议纪要,对刑事犯罪量刑,采取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的量刑方法,对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进行量刑。虽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的分则罪名中并没有提及故意杀人罪,但是故意杀人罪量刑仍然服从江苏省之内刑事案件量刑的一般原则。在南京刑事律师所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吸毒之后出现了幻觉,产生暴躁易怒的现象,于是拿着家里的菜刀向着邻居头面部猛砍,后被闻讯赶来的他人制服。邻居经过医院救治后,并无大碍,经鉴定为轻伤。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被告人在吸毒之后明显出现了控制辨认能力减弱的情形,且在幻觉你出现的情况下追砍被害人,无法明确确定具有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之后,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从轻处罚。虽然南京刑事律师还是按照吸毒之后控制辩护能力减弱为其辩护,但是心里预计到法院很有可能不会采纳这一辩护意见,也很有可能不会变更检察院公诉的罪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预测了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如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适用的幅度为犯罪情节较轻时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顶格以十年确定基准刑,在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25%,也就是最多可减至七年半有期徒刑,最多可减20%,也就是最多可减到有期徒刑六年。当然法院判决时,不一定按照顶格的减轻幅度,可能会留有余地,所以南京刑事律师判断被告人最有可能被判处六年半到七年半之间有期徒刑。果然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指控的罪名不宜变更,且被告人虽然吸毒之后有可能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属于典型的自限行为,且吸毒行为比饮酒更加具有负面作用,应该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属于犯罪未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予从轻处罚。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一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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